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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飞车抢手包 逃亡五年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07-28 14:10: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君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10月8日至2005年11月29日,曾君仁伙同朱朝霞(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城区寻找抢包目标,朱朝霞坐在后座趁被害人不备,分别在丰城市务前巷工商联门口、解放南路剑南信用社门前、人民路街心花园、一中二部宿舍门前,共4次抢走4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手机、小灵通、铂金戒指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68元。其中一次因被害人抓住包不放,朱朝霞则使劲强拉,致被害人跌倒,提包带被拉断,手提包被抢走,赃物价值计人民币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君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君仁在实施抢夺过程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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