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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与兄反目 泄私愤火烧车库
发布时间:2011-07-28 15:57: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凯 周喜春)   2011年7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永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俞某因父母上海住房使用权证户名问题与其兄产生矛盾,为泄私愤,俞某于2011年2月11日23时许,至启东市南阳镇其兄家车库,点燃该车库内的柴堆,致该车库及车库内一辆农用车等物品被烧毁,其兄家的楼房东墙面被烧裂。经鉴定,损毁物品的修复价值共计8748元。案发后,俞某已向其兄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永杰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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