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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三被告人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28 16:2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相宰)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以犯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玉儿比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玉坎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岩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 年3月初,被告人玉儿比、玉坎嫩、岩燕、玉腊(另案处理)将新疆维族阿不力克木.阿布拉提等九人由景洪大勐龙运送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后送至泰国。玉儿比、玉坎嫩每人从中获利2600元,岩燕从中获利1800元。2010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玉儿比接到3月初其运送偷越国(边)境的阿不力克木.阿布拉提的电话,让再帮助其两个朋友及家人到泰国,玉儿比与玉坎嫩、岩燕联系商量再次运送。同年6月18日 12时许,玉儿比在景洪接到吐尔洪江.乌拉依木、艾尼瓦尔江.阿布拉及其家人孩子共七人(均已移交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另案处理)后,带着七人前往大勐龙,并让玉坎嫩、岩燕到大勐龙与其汇合。当车行至允大公路13KM+600M处时,被告人玉儿比和七名新疆籍人员被当场抓获。另,201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曼听村抓获被告人玉坎嫩;201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景洪市大勐龙镇曼景门村抓获被告人岩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儿比、玉坎嫩、岩燕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法规,二次非法运他人偷越我国边境,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玉儿比不服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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