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钰娟)
7月27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4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奇在泾县泾川镇新华书店处乘坐被害人张小霞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到泾县经济开发区一朋友处拿加工石材的零件,叫张小霞送其到泾县开发区。后又以朋友已回蔡村为由骗张小霞去泾县蔡村镇,当出租车行驶至蔡村境内X073洗博线公路3KM+约600M处时,被告人罗奇突然用手从后面箍住张小霞颈部,并掏出事先携带的弹簧刀架在张颈部,叫张停车,欲抢劫其财物。被害人张小霞奋力反抗,在搏斗过程中,张小霞左手食指被刀划伤。此时对面驶来一辆汽车,张小霞趁机跳下车向对方车辆跑去,并大喊:“救命”、“抢劫”,被告人罗奇见状遂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且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