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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同事4万元 都安一工人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1-07-29 13:29: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单位工人覃龙,在同事的办公桌抽屉里意外发现了人民币4万元,一时起了贪念而占为己有,一念之差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2日晚22时许,覃龙到本单位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上网聊天,后翻开同事韦某的办公桌抽屉找书籍时,发现韦某的办公桌左侧储物箱第二格存放有一个黑色帆布袋,他好奇之下打开帆布袋,发现里面装有4扎厚厚的百元劵人民币,他估计这4扎钱应该有4万元(实际也是4万元),他一时起了贪念,欲占为己有。当晚23时许,覃龙离开办公室时把帆布袋内的4万元现金转移收藏到其个人使用的保险柜内。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覃龙制造了一个入室盗窃的假现场。在覃龙的供述与辩解笔录中,他是这样供述自己如何制造假现场的:“我从大厅里面开了(一楼大厅的)玻璃门的U型锁,又开了(一楼大厅的)铝卷门并把铝卷门拉离地面约二十厘米,然后把玻璃门掩上,之后又故意乱翻同事王某、石某、谭某的办公桌抽屉,然后从大厅的后门离开。离开时将U型锁丢进车棚旁边的垃圾桶。” 次日,其单位同事王某看见本单位大厅里柜子的东西全部散落在地上,意识到被撬后电话报警。 2010年11月5日上午,覃龙迫于心理压力主动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本单位领导反映,并把盗窃所得的4万元现金退还给同事韦某。 2010年11月17日,覃龙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覃龙于案发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覃龙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覃龙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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