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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元钱引发的血案
发布时间:2011-07-29 16:26: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碧燕)   讨要被欠租金五元钱未果,遂与对方发生争执,第三人上前劝架被打成八级伤残。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杨祖见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残废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23.36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7000元,实际被告人杨祖见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人民币43023.36元。

    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杨祖见在龙陵县木城乡乌木寨村大青树组杨某某家外面的路上遇见因“租称”欠自己五元钱的李某,随即向李某索要,因酒后语气生硬,两人发生争吵,杨发林从家里出来劝阻,杨祖见便与杨发林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随后杨祖见用石头冲击杨发林家房屋,杨发林出来查看时,杨祖见便用石头冲向杨发林,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杨发林所受之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祖见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用石头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祖见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弥补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杨祖见的犯罪情节、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祖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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