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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用无约定 依照规章来确定
发布时间:2011-08-01 12:1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桩基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承包人要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款,转包人却要求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双方发生纠纷。承包人将转包人告上法庭,7月1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转包人江西丰城市河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洲公司)承担桩基工程检测费用,并立即支付承包人宜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工程款62100元。

    2010年河洲公司中标承建“铜鼓县大塅镇移民安置房”工程,与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房屋质量检测费用由河洲公司负担。2010年8月5日,河洲公司与第五公司就该项目的桩基工程达成协议,河洲公司将桩基工程转包给第五公司,但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桩基工程检测费用由谁负担。9月22日,桩基工程完工。河洲公司委托江西志远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河洲公司为此支付了检测费用22000元。按合同约定河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21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支付了80000元,尚欠62100元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中“工程质量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和委托方按标准收取和支付检测费用”的规定,桩基检测费用应由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负担,但河洲公司与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已在合同中约定由河洲公司负担该费用,应从其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且河洲公司与第五公司的合同没有约定由第五公司负担检测费用,故河洲公司要求第五公司负担检测费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第五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且该桩基工程经检测合格,故其要求河洲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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