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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不思悔改 入室盗窃又蹲监
发布时间:2011-08-03 09:5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飞飞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刚出狱不久的张飞飞再次到监狱内进行改造。
张飞飞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青年,整日游手好闲,2008年在广西鹿寨县实施盗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今年出狱后,他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继续到异地作案,入室盗窃。 2011年1月16日凌晨,张飞飞在其入住的那坡县某宾馆里,用卡片打开何某入住的201号房,趁何某熟睡之机,悄悄把何某放在房间内的一台索尼DSLR—A350照相机、一部诺基亚7230手机及100元现金盗走。轻松得手后,张飞飞一不做二不休,又用同样的方法打开蒙某入住的203号房,把蒙某的一部诺基亚N95手机及520元现金盗走。当天,张飞飞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的索尼DSLR—A350照相机价值为4180元,诺基亚7230手机价值为895元;蒙某的诺基亚N95手机价值为2224元。张飞飞盗窃所得财物价值共计7919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退还给失主。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达79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张飞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飞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飞飞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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