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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写欠条引纠纷 汇款凭证证实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1-08-03 13:39: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文金根偿还原告李建华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40671.73元。

    法院查明,原告李建华的姐姐李建珍曾在被告文金根住所地开诊所,故与被告相识。2007年9月,被告向李建珍借款,李建珍遂介绍被告向李建华借款,于是被告于2007年9月5日先行写好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6万元整,并约定利息。原告李建华收到借条后通过银行转帐形式,通过其姐李建珍两次汇款共6万元。两次汇款均汇入卡户名为文金根的农行卡中。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被告一直不付,后原告李建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文金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该农行卡开办的起因是2007年8月15日被告向刘金发借款,为方便双方转帐,由刘金发与虞艳丈夫熊斌陪同被告一起开办,并由刘金发代被告在开户申请书上签名,此后被告通过此帐号收取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庭审调查及证据认定来看,被告文金根通过李建珍向原告李建华借款本金6万元,之前预先写下借条并签名,随后原告李建华分二次将借款汇入被告文金根的农行帐号内,该卡由被告个人使用,与其辩称该卡为原告自存自取明显不符。借条经鉴定可知借条上的签名为被告亲笔签名无误。从以上事实可知,原告李建华已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归还期限,系无期借款协议。因此,原告李建华作为债权人,随时有权催告被告文金根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案中,出借人原告李建华于2011年2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文金根偿还借款,因而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开始计算二年,故被告文金根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李建华要求被告文金根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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