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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3月贼心不改 9个月作案20起偷骗9万元
发布时间:2011-08-03 15:07: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霆)
云南省镇雄的张孟绪出狱三月后又开始偷骗,九个月的时间里,诈骗10起,偷盗10起,涉案金额高达9万余元。7月3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孟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张孟绪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 后经人介绍,张孟绪与邹某认识后,张就装扮成很有钱的样子骗得邹某的信任并假装和邹某谈恋爱。先后骗得邹某100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辆价值人民币9300元的摩托车。2010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张孟绪窜至泼机镇庙山村余德武的机电修理店,当场假装打电话,并说得到老板的允许,取得在店里的两个残疾工人的信任后,将店里价值1680余元的铜线拿走出卖,得人民币800元挥霍。2010年6-10月,张孟绪以借用摩托车为由骗取车主信任,作案7起,骗得摩托车七辆,价值45000余元。此期间还假装大老板,借口卖电视机给黄佑军,骗得黄佑军1200元现金挥霍。2010年7月9日,张孟绪乘坐常江驾驶的客车从镇雄开往杭州, 7月11日凌晨三时到达杭州汽车北站,由于天还没有亮,常江出于好心叫张孟绪在车上睡觉等天亮再走。常江早上醒来后,发现一个棕色包里的7600元现金被盗。经找人询问,张孟绪承认是其所为。 另外,在2010年1月-10月,张孟绪在镇雄范围内采取撬门入室砸车窗等手段,对友邻进行盗窃作案9起,共盗窃香烟、手机、现金等共2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孟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孟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孟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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