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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内抢夺金项链 触众怒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1-08-03 15:17: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袁叔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袁叔红在丰城市东门菜市场遇到被害人葛某,发现对方颈部佩戴黄金项链,被告人袁叔红遂从其身后用手将项链扯下,往市化肥厂宿舍方向跑,葛某立即随后追赶,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将被告人堵在一巷内,随后袁叔红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2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叔红目无国法,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袁叔红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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