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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关系断绝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1-08-04 15:15: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宋莉莉、宋建华、朱翠兰返还原告王耀婚约彩礼计17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王强诉称,2009年11月,其与被告宋莉莉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订婚,后双方家庭产生矛盾,2010年11月13日,双方解除了婚约,断绝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先后给付被告宋莉莉见面礼现金及其他物品共计17200元,三被告也予以认可并立下欠条一张答应还款,但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7200元。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1月13日因双方家庭之间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原告即到被告家中索要给付的彩礼。经结算,原告王耀在与被告宋莉莉恋爱期间,先后给付被告礼金15000元及其他物品折合人民币2200元,共计17200元,三被告予以认可并写下欠条答应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告王耀与被告宋莉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对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彩礼数额,有原、被告双方结算清单及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予以确认。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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