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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员私改销售票据 侵吞28万公司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4 15:28: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四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销售票据、以大改小、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司销售款281000元。2011年8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龚怀意、熊军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年6个月、8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董冬青伙同被告人何丽斌,利用在丰城市顺达砂石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砾石销售款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董冬青采取涂改销售票据、以大改小、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套取公司砾石销售款进行私分,以此侵占公司砾石销售款。其中,被告人董冬青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何丽斌分得赃款11000元。 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利用在丰城市顺达砂石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砾石销售款的职务便利,共同商量由被告人董冬青指使被告人龚怀意和被告人熊军虚开砾石销售票据并分钱给他们,然后由被告人董冬青采取涂改销售票据、以大改小、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套取公司砾石销售款进行私分,以此侵占公司砾石销售款。其中,被告人董冬青分得赃款66000元,被告人何丽斌分得赃款170000元,被告人龚怀意分得赃款15000元,被告人熊军分得赃款16000元。 综上,被告人董冬青等四人在2009年10月至12月及2010年3月至5月期间,侵占丰城市顺达砂石有限公司砾石款共计人民币281000元,其中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龚怀意、熊军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69000元、181000元、15000元、16000元。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何丽斌在未被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本公司坦白了侵占公司砾石款的行为并积极退回了所得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龚怀意、熊军均退回了各自所得的赃款,被告人董冬青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龚怀意、熊军利用负责收取砾石销售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砾石款,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龚怀意、熊军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冬青、何丽斌系主犯,被告人龚怀意、熊军系从犯。被告人何丽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丽斌有自首情节、系初犯、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要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龚怀意、熊军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冬青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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