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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思改 打伤监督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4 15:59: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国民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民系煤矿瓦斯检查员。2010年5月3日上午在井下上班时,违反了安全规定,被本煤矿安全监督员周某发现并进行记载,应按“三违”处罚。同年5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国民在菜市场遇见了周某,要求周某划掉“三违”记录,遭到周某的拒绝。被告人刘国民拿起卖菜人的扁担跟随其后,出菜市场后便操起扁担从后面朝被害人周某打去,将周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民身为煤矿瓦斯检查员无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在被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员记录应按“三违”处罚后又对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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