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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辱砍伤他人寻衅滋事 法庭上两账齐算
发布时间:2011-08-04 16:0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元春华 王挺 梅怡萍)   QQ上遭人辱骂,竟用水果刀将他人刺成重伤,事后不思悔改,受人邀请打砸他人财物。8月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有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去年2月初,被告人何有亮与宗春华在QQ上聊天时,发生口角。宗春华女友见状,让男友坐在一旁,自己坐到电脑旁,用男友QQ辱骂何有亮。何有亮败下阵来,肚子憋了一团火,伺机报复宗。同年2月19日下午16时许,何有亮拦住宗春华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宗春华将此事告诉其哥哥宗丰华、宗大华等人找到何有亮理论。双方发生冲突,何有亮用水果刀朝宗丰华的腹部刺了一刀,宗大华手上也被何有亮人捅伤。后经法医鉴定,宗丰华腹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乙级,宗大华的损失已构成轻微伤乙级。

    去年8月23日晚,何小牙(已判刑)在胡某南杂店里因追索医药费与杨某发生冲突,遂召集何有亮等人携带砍刀前往滋事,其中一人先用砍刀砸烂宏鑫商贸城入口美发店的玻璃。之后何小牙、何有亮等人来到胡某的南货店内,持刀将店内的胡某、廖某砍伤,并将店内电视机、饮水机、柜台等物品砸烂。后经鉴定,胡某的右足损伤构成轻微伤甲级,廖某的两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乙级,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47.08元。

    2011年12月28日,何有亮向东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庭审中,何有亮同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有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伙同他人携带砍刀随意伤害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何有亮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听从他人召集,处从属地位,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何有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何有亮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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