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名氏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为索赔
发布时间:2011-08-05 08:17: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敬松 李梅 肖凤梅)   行人被撞身亡,在既未能查明受害者身份,也未能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山东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支持由县民政局代表被害人为原告身份,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受害人156645.50元人民币。

    2010年5月7日0时许,苗怀路驾驶鲁RD083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E831挂重型集装箱,沿国道3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公里400米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无名氏撞伤,致其死亡。经平邑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苗怀路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然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能查明和确认受害人的具体身份及家庭住址,受害人亲属也一直未出现。本案移交平邑县人民法院后,为维护“无名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经平邑县人民法院多方协调,2011年5 月,以平邑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人及其挂靠单位巨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经平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平邑县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平邑县民政局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139 800元,丧葬费16 845.50元,合计156 645.50元。

    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后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如“无名氏”后来有亲属认领,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庭审查明,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过程,应认定为自首。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人苗怀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