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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人能否主张车辆损失
作者:纪晨宇   发布时间:2012-12-19 11:05:10


    杨某的表姐因工作关系长期派驻澳大利亚,出国前将其名下一辆雪佛兰轿车借给杨某使用。2011年5月9日晚,杨某驾驶该车正常行驶途中与某建筑公司司机许某违章驾驶的重型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杨某将许某和某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和车辆维修费共计55322元。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对事故给杨某造成的其他损失不持异议,唯独提出车辆维修费26540元,应当赔付给车辆所有人,杨某只是车辆借用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告也考虑向杨某赔偿车辆损失后,如得不到车辆所有人确认,事后可能发生重复索赔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杨某驾驶车辆损失的修复费用以及维修费由杨某实际支付的事实没有异议,杨某虽然不是车辆所有人,但其与车辆所有人为借用关系。借用合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仅仅在于:借用为无偿使用,租赁为有偿使用,故对于借用合同可参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以上法律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借用人和借用物。杨某对于借用的机动车具有合法的管理、控制、使用等权利,在车辆受到侵权人损害后,杨某对已支付的维修费,可以向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此项损失实际属于杨某负担,而并非由车辆所有人负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必要需舍近求远,一定要支付到车辆所与人手中。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某建筑公司如数赔偿了杨某全部事故损失。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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