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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遇互不让道 双方互殴致两人受伤
发布时间:2011-08-05 16:53: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未未)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驾驶面包车返家,行驶途中与他人轿车相遇。因道路狭窄,两车会车时各不相让,双方争吵不休。为一决高下,该男子叫来姐夫“助阵”,用木棍打伤他人头部,构成重伤。对方也不甘示弱,将与该男子同车的李某打成轻伤。2011年8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的姐夫、被告人张正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正中,男,1971年10月出生,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农民。2011年2月24日凌晨零时许,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大王村居民魏兴乘坐李某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安徽省霍邱县返家。行至固始县陈集乡土楼村郭山村民组水泥路段时,与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吴集村居民朱国光驾驶的别克轿车相遇。双方在会车时各不相让,进而发生纠纷。魏兴电话叫来其姐夫、被告人张正中“助战”。张正中骑摩托车来到现场后与对方厮打。张正中持木棍将朱国光车内乘坐人韩某头部打伤,后和魏兴一起逃离现场。随即,朱国光车内乘坐人张正宇(在逃)和韩某对李某殴打,致李某受伤。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韩某头部损伤为重伤;李某损伤为轻伤。

    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正中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告人张正中与被害人韩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246000元。被害人及其家人对其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正中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正中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韩某亦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正中所在社区具备校正、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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