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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矛盾砍刀相向 赔完钱来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08 10:52: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万志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达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本院(2010)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即“被告人李达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中宣告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李见(1996年7月3日出生)与易志坤有过节,扬言要打易志坤,2010年12月3日20时许饶军辉(1995年4月23日出生)在东乡县香江大酒店附近发现易志坤便打电话告知李见。李见即邀被告人万志雄、熊志亮(1995年2月28日出生)一同前往去砍易志坤。饶军辉看到李见等人过来后,冲上去夹住易志坤的头,李见持蝴蝶刀朝易志坤的头部、手部、背部、腿部连砍数刀,将易志坤的右手中指、环指砍断,被告人万志雄和熊志亮持砍刀朝易志坤背部、膝盖等部位乱砍,易志坤被砍倒在地后,饶军辉接过李见手中的蝴蝶刀朝易志坤手臂上连砍两三刀,随后李见叫众人离开现场。经鉴定,易志坤头部、四肢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甲级。

    2010年12月12日21时许,李见在搜狐网吧与李宾荣发生口角,即电话邀集饶军辉过来帮忙,并持砍刀将李宾荣耳朵砍伤,李宾荣迅速逃离。饶军辉受邀后纠集被告人万志雄和万仂成各持一把砍刀赶到搜狐网吧,被告人万志雄看到李宾荣的朋友王晨下楼,将王晨砍伤。经鉴定,李宾荣伤情为轻伤甲级,王晨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1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万志雄、李达文和李见、饶军辉、吴志川等人路过东乡县孝岗镇东临服装厂时,被告人万志雄看到与他有过节的李莉,便上前踢打李莉,李莉的朋友揭志光上前帮忙,将被告人万志雄踢倒在地,在旁的被告人李达文伙同饶军辉、李见、吴志川等人见状便持凶器追砍揭志光,追至东临服装厂二楼厨房,被告人万志雄、李达文伙同饶军辉、李见、吴志川等人手持刀具和酒瓶将揭志光砍打伤,经鉴定,揭志光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志雄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次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达文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志雄、李达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志雄在故意伤害易志坤案和故意伤害李宾荣案、王晨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故意伤害揭志光案中,挑起事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李达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万志雄出生日期为1995年10月24日,经查,被告人万志雄法定代理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东乡县公安局人口信息表登载的万志雄出生日期有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万志雄、李达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二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达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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