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洁)
承揽装修后请他人做工,不料所雇佣人在工作中受伤。8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李勇赔偿周自洋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6500元;酒店老板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被告李勇承揽了一笔装修酒店的业务。李勇请来同村的周自洋等人帮忙,由酒店老板与李勇结算后,由李勇发工资给周自洋等人。4月5日,周自洋站在高处用电锤为打孔时,不慎摔在地上,造成多处挫伤和骨折,用去医疗费5000余元。受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勇承担医疗费等,但被告只付了2000元。后周自洋将李勇和酒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做工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此案中,酒店的装修对技能有特殊的要求,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酒店老板主要考虑的是特定的劳动技能和承揽人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故酒店老板与李勇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而李勇在召集周自洋等人来做工时,承诺每人每天的工资为100元,李勇与周自洋的关系则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勇应对周自洋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酒店老板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