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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路滥伐林木获刑 经村民大会同意也白搭
发布时间:2011-08-08 17:0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维平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叛处被告人肖建兴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补种树苗三千株以代替罚金;判处被告人付义刚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杰生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建兴所在的小烈村要兴建一条通向外面的水泥公路,资金由市、镇和村小组三方筹资解决。因小烈村经济势力有限又不愿发动村民集资,于是,便打起了卖掉本村集体所有的“巷坑里”山上的马尾松,筹资修路。2009年上半年的某一天,被告人肖建兴及其村干部与被告人付义刚、付爱平(另案处理)商定了此事,付爱平还付了定金4000元。

    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肖建兴召集和主持本村村民大会,商讨砍伐“巷坑里”山上马尾松,将所卖松木款用于修路和偿还债务,与会57户村民一致同意并签了名。

    2010年11月24日至29日、12月5日至6日,被告人付义刚、付杰生等人在未办理木材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巷坑里”山林中的马尾松进行间伐,被告人肖建兴指派本村的肖草生、肖福根和肖菊秀在山上对砍倒的松木过磅和收钱。按三被告人议好的每市斤松木0.13元价格交易。共计砍伐马尾松1145棵,立木蓄积143.6994立方,折合材积93.4046立方,出售后获得收入22248元用于该村小组修路和偿还债务。案发后,被告人付义刚、付杰生于2011年1月2日向樟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肖建兴辩解,自己是为了村上修建公路筹集资金,又是全体村民一致同意砍伐的,卖林木的款都用于集体事业修路,动机是好的。请法庭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理。

    被告人肖建兴的辩护人聂小勇提出,一是村集体行为,砍伐林木是经全体村民集体研究决定的,为了集体利益搞新农村建设修公路,主观动机是好的,被告人肖建兴是村小组长,执行村民的意愿,具有单位犯罪的特征,应比照单位犯罪处理;二是法律意识淡漠,以为村集体的财产村集体有权决定;三是在砍伐林木时又是有选择的间伐,对生态破坏相对较小;四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义刚、付杰生辩解,不知道间伐林木也要经过批准,认为集体的山林集体可以决定;自己有投案情节,还请法庭从轻发落。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建兴、付义刚、付杰生无视国家法律和林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建兴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建兴不懂法,以为村集体的山林,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砍伐,无须再经相关部门同意;在砍伐时又是选择性的间伐对整体山林破坏不大;而且是为了集体利益,卖树的款又是用于公益事业为村里修建公路,出发点是好的,应以单位犯罪处理;被告人付义刚、付杰生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还提出自己有投案自首情节。不懂法、为了集体的利益并不影响本罪的要件构成,村小组也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解意见法庭认为有理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动机不是为了私利,且已有了悔罪认识,被告人付义刚、付杰生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此,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建兴适用缓刑的意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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