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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灌田地生争执 咬伤他人小拇指
发布时间:2011-08-09 09:14: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因浇灌田地次序,与村组负责人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一怒之下咬伤该村妇女队长的小拇指。2011年8月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张亭系禹州市颍川办事处人。2011年2月19日下午15时许,为了浇地顺序问题,张亭的舅舅与村组负责人发生争执,引发口角。为了出气,张亭遂与该组妇女队长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张亭一口将对方右手小拇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1/2指节以上,构成轻伤。 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亭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00元,征得被害人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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