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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 联保户集体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09 09:4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先迪)   三户联保借贷款,借款人逾期却不还款,其他联保户集体承担连带责任。8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泰和县支行诉被告肖贵才、肖逊华、刘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肖贵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447.25元及利息,被告肖逊华、刘小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4月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泰和县支行与被告肖贵才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肖贵才向原告借款5万元,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借款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被告肖贵才、肖逊华、刘小兰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原告可向被告肖贵才、肖逊华、刘小兰中任一人发放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贷款,前述被告三人对借款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肖贵才按约发放了贷款5万元。但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肖贵才等只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尚欠本金25447.25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肖贵才归还借款25447.25元及利息(含逾期未归还的罚息)的诉请,合理、合法,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应予以支持。被告肖贵才、肖逊华、刘小兰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名同意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安泰和县支行与被告肖贵才、肖逊华、刘小兰间的保证担保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肖逊华、刘小兰应对被告肖贵才借款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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