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擅自损毁他人修建道路 法院判决修复
发布时间:2011-08-09 11:02: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在集体所有的水沟上面铺设了路面,因与他人有矛盾,铺设的路面被人破坏,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原告杨云龙和被告杨永龙是邻居,双方的承包地前后相连,两家承包地的左边是集体公有的排水沟,2009年5月,原告经过集体的批准,与他人共同出资修整了该排水沟,在沟里埋设了16米长、80公分粗的水泥管,然后在水泥管道上铺了砂石和水泥,形成一条简易的道路,后来,原告在自己的地里建盖了40平方米的简易房,沟上的道路作为唯一出入的通道。被告后来也在其地里建盖了简易房,2010年11月16日,被告为向这条水沟排放废水,需要凿开原告沟面铺砌的道路和沟里的水泥管道,原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被告就用铁锤砸碎了原告铺砌的道路和水泥管道,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难于出入简易房。事发后,原告曾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向相关组织要求解决,但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此行为是非法的,其结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自己砸碎了原告铺设的路面和水泥管道是事实,但简易房旁边的排水沟是集体的,原告在沟里埋设了水泥管,修建路面不是集体安排建设的,原告的行为结果是侵犯了集体的权利,因为原告占用了沟道使自己的排水不能进入沟道排水,原告应该恢复原状归还集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被告经过批准建房后,双方对相邻房屋排水有了争议,双方应该进行互谅互让的协商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可向有关单位或组织申请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应擅自破坏原告铺设的道路和水泥管道,被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由被告对被损坏的道路及水泥管进行修复,同时准予被告的排水管进入集体的排水沟。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