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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汽车两次偷 主犯从犯均落网
发布时间:2011-08-09 16:0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合伙盗窃汽车案,被告人王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东乡县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若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王东明因盗窃罪已于2008年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刑。

    2005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东明(已判刑)窜至东乡县孝岗镇杨梅垄3号陈四龙门口,将陈四龙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江铃皮卡汽车(车号为赣F51158,价值47992.12元)车窗玻璃砸碎,盗得车内600元现金及车钥匙后逃离现场。2005年5月12日晚,王东明邀集被告人王若荣并携带钢筋钳窜至陈四龙家,王东明爬围墙入院后将门锁夹断,被告人王若荣在院外望风,王东明将事先盗得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发动盗走。当日,王东明伙同被告人王若荣、万学斌(已判刑)将车开至宁都县销赃。另查明,2009年12月17日东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若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若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得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7992.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若荣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若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若荣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若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盗窃罪做出判决,并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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