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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再操旧业 再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10 10:53: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刑释后竟不思悔改,再次因盗窃被判刑。2011年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学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8月10日,2010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学锋在鄢某、熊某(二人均已判刑)的邀集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江西丰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兰源厂材料仓库,鄢某用事先偷配好的库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熊某望风,被告人陈学锋与鄢某进入仓库内,将30只破碎机废铁锤头、20块废铁衬板分两次运至厂附近傅某(已判刑)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赃款7700元。被告人陈学锋分得2700元,鄢某、熊某各分得2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全部追缴,经丰城市价格中心鉴定: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2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学锋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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