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银行卡取现案,被告人高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高羽到东乡县孝岗镇胜利街西门巷中10号其同学黄凯家串门,因房内无人,被告人高羽窜至黄凯母亲揭花香卧室,在床头柜抽屉里盗得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一张,并在抽屉内的本子上窃得密码。得手后被告人高羽打电话给王小强叫其帮忙取出卡中的9300元,王小强便叫徐斌明过来帮忙,后徐斌明在东乡县爱家乐超市附近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将卡上9300元钱取出。被告人高羽盗得9300元后给付了王小强1000余元。案发后,高羽退赃5000元,王小强退赃4300元,赃款现已退回受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得银行卡并提取现金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羽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羽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具备监护管教条件,对被告人高羽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诉机关亦建议被告人继续接受教育。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