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举行婚礼未办结婚证共同生活20年,男子患病期间赌博成性,“妻子”无奈诉至法庭。8月9日,笔者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
原告陈春桃、被告袁三南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11月21日(农历10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原、被告当时均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两男孩,原、被告同居初期关系尚好。自2003年起被告患上精神分裂症。被告在治病期间因喜好打麻将赌博,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对此,原告为了两个小孩的学习与生活从家里搬到县城从事劳务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有共有财产燃油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彩电一台,有共有债务2500元。审理中,虽经该院调解,原告仍坚持不同意与被告和好、不同意与被告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时被告的年龄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原告陈春桃起诉要求离婚,经释明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其与被告袁三南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对此,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长子并要求次子随她一起生活,由被告袁三南每月支付次子的抚养费500元。考虑到长子已满十八周岁,且仍处于读高中阶段,故原告自愿承担读书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法院不持异议,但不能以此减轻原告对次子的抚养义务。鉴于次子本人要求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原告亦要求随其一起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次子的学习、生活费用每月500元之请求,予以部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