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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孩不满“被分手” 找人教训男友出气
发布时间:2011-08-10 16:3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利群 吴璇)   无法正视感情离合,因男友提出分手,90后女孩高某心生不满,找人教训男友出口气,致数人获刑。7月29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斌、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高某、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由被告人杨斌及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先鑫人民币44253.47元。

    被害人刘先鑫与被告人高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刘先鑫提出分手,高某心生不满。2010年9月13日,高某打电话给严某,要求严某帮其 “出口气”,教训刘先鑫。严某随即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杨斌,杨斌再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温某。温某又另外邀集了“阿龙”(身份不详)等3名男子,按杨斌、严某提供的被害人刘先鑫所处位置,来到章贡路“街头馆”摩托车改装店,持该店内的摩托车把手、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刘先鑫头部、手臂等部位打伤。2010年9月20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温某后,被告人温某主动带公安民警到渡口路廉租房小区被告人严某家中,将被告人严某抓获。

    被害人刘先鑫被打伤后,在赣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128.27元。2011年5月5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先鑫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严某、杨斌邀集被告人温某等人,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严某、温某、高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严某抓获,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刘先鑫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该损失四被告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人严某、温某、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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