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2011年8月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发生在KTV包厢内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万仂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其他同案犯均已被另案判刑。
2010年3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万仂成与饶军辉、陈思雨、饶富强、周文康(均已判刑)等人在东乡县孝岗镇金钻商务会所KTV包厢唱歌,在另一包厢唱歌的徐毅听说曾阿婷曾被饶军辉欺负,便找到饶军辉询问此事,饶军辉予以否认,并要求曾阿婷当面对质,曾阿婷表示欺负她的不是饶军辉,饶军辉看到徐毅仍用眼瞪着他便打了徐毅一耳光,徐毅还手,被告人万仂成与饶军辉、陈思雨、饶富强、周文康、万里成便对徐毅拳打脚踢,并持啤酒瓶将徐毅头部砸伤,饶富强持开山刀刀背朝徐毅背部砍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徐毅左顶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仂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仂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时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亦具有过错,被告人万仂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具有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万仂成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遇事冲动,自控能力差,家长管教不力,经教育,被告人万仂成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表示悔改,对被告人万仂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