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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K歌变K人 泄私愤三人成犯人
发布时间:2011-08-10 16:57: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三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七个月。

    2010年2月8日晚上9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等一伙人至东乡县天伦皇朝KTVA6包厢唱歌,在包厢里玩了不久因故要离开,天伦皇朝领班便要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结账,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等人觉得没玩一下子想不给钱,后在天伦皇朝工作人员逼问下还是给了500元钱。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等人回到红星后觉得很没面子,便邀请了几个人携带刀、铁棍租车至天伦皇朝KTV会所砸东西,进入一楼大厅,将大厅的玻璃门及红酒展示柜等物砸坏,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4539元。当时在天伦皇朝老板陈国开等人出来制止时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国开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另查明,被告人乐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7日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以泄私愤为由共同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453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乐昀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山、乐伟涛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乐昀、黄山、乐伟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乐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乐昀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做出判决,并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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