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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砖石未付货款 法院判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11 09:3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九英)
2011年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有顺、刘国华、徐木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丰达环保建材公司购买矸石砖所欠货款91043元。
法院查明,被告李有顺等三人于2008年下半年合伙承建丰城某小区三幢住宅楼。2008年12月经介绍,在原告处购买矸石砖块,并约定砖价送进工地下车每块0.22元,经结算,被告李有顺等三人同意在该小区项目部工程款中支付该欠款,但因各种原因领款未果,2011年2月20日被告刘国华承诺在同年端午节一次付清,可至今该款未付。 法院认为,被告李有顺等三人在原告丰达公司处购买矸石砖差欠货款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李有顺等三人对此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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