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邓鹏辉)
“伢仂”是江西省东乡县的土话,意思是指年轻的小伙子。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在东乡县城大街上发生的五年轻小伙子追砍一人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乐昀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其他同案犯被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晚李奇刚(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雷平、王婷等人发生纠纷,次日准备好刀具邀集被告人乐昀、罗涛、万进明(另案处理)、周招才(1993年1月4日出生)等人在东乡县城街上寻找雷平报复,19时许李奇刚在雷记餐馆附近指认出雷平,被告人乐昀与李奇刚、罗涛、周招才、万进明等人各持一把砍刀追赶,李奇刚追赶中将刀扔向雷平未果,雷平捡起刀转身站住,李奇刚上前用力将刀抢回,雷平跌倒在地,被告人乐昀伙同李奇刚、罗涛、万进明、周招才持刀上前将雷平砍伤。经鉴定,雷平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昀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昀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乐昀积极持刀砍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乐昀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乐昀法制观念淡薄,遇事冲动,自控能力差,家长管教不力,经教育,被告人乐昀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表示悔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