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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引争执 喊来哥们齐帮忙
发布时间:2011-08-11 17:08: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邓鹏辉)   2011年8月1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争女朋友而邀请同伙砍伤对方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艾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其他同案犯被另案处理。

    2011年2月19日,缪定贵(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与何鹏星为女孩缪某争风吃醋在QQ上发生争吵,缪定贵怕挨打邀殷益(另案处理)帮忙,殷益便召集被告人艾强和章江华(另案处理)、于楠(案发时未满16周岁)、乐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东乡县搜狐网吧,见何鹏星在QQ视频上和缪定贵继续谩骂,被告人艾强等六人便商量去打何鹏星。六人在环城路一店内拿了四把砍刀窜至小璜镇寻找何鹏星未果回到搜狐网吧。不久,何鹏星和洪海波、俞雪松等人亦来到网吧找缪定贵等人,被告人艾强等人一见何鹏星便持刀追砍,何鹏星遂往网吧外面逃窜,殷益、于楠等人在收银台的墙角将其拦住,被告人艾强持刀将何鹏星砍倒在地,被告人艾强和于楠等六人将何鹏星全身多处砍伤和踢伤。经法医鉴定,何鹏星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强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持刀伤害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艾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经查属实,予以支持,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社区造成危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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