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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结伙抢劫 潜逃六年后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8-12 10:06: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映晖)
2005年2月,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的少年陈春华,多次与他人结伙抢劫。案发后,负案潜逃六年多。今年4月22日,已是22岁的陈春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镇雄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于同年8月10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被告人陈春华等人互相邀约在镇雄县乌峰镇抢劫妇女的挎包、手机、金耳环等物。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人陈春华共参与抢劫作案七次,抢得财物价值达40000余元,抢夺作案三次,抢得财物价值5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鉴于陈春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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