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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玩城里起纷争 砍伤他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12 10:11: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映晖)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法院对被告人付明浪、鲁绍坤、鲁江故意伤害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判处付明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鲁绍坤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鲁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鲁绍坤、付明浪、鲁江及李明乐(在逃)、杜勇、“大嘴”、小海(三人另案处理)在镇雄县乌峰镇“京东电玩城”玩游戏时,由于鲁绍坤玩的那台游戏机有故障,其用脚踢游戏机时被服务员张河晋劝阻,鲁绍坤等为此与张河晋发生争吵。鲁绍坤遂持刀追砍张河晋,后被告人鲁绍坤、付明浪、鲁江三人持刀,与李明乐、杜勇、“大嘴”、小海围住张河晋殴打,致张河晋受伤。张河晋当即被送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其伤情为左中腹部可见一3.5cm大小创口,流血不止,深达腹腔,左肱骨上段可见一约2cm大小裂口,左髋关节处有一约3cm×1cm的裂口,诊断为:胃穿孔并全腹膜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左上肢、左髋关节处软组织伤。2009年2月23日,经法医鉴定,张河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鲁江于2011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亲属先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各赔偿了受害人医疗等费15500元,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明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受害人医疗等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鲁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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