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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如何“齐下”
——论创新审判管理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作者:何春芽 余向阳 发布时间:2011-08-12 10:36:56
内容摘要:法院的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良性审判权的运转,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当前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诸多弊端如管理的行政化、偏重对审判过程与法官的监督和控制、审判绩效管理不科学等制约了法院审判权良性运行进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要实现审判管理创新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实践中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前提,以和谐理念为基础,以能动司法为载体,方能取得 “双管齐下”之良好功效。 关键词:审判权运行 审判管理 社会管理创新 互动机制构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无比艰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此,中央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定为全国政法工作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其中的主体之一,必须首先立足于自身的审判管理创新,使良性的审判管理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达到有机契合,做到双管齐下,才能发挥职业的特点和优势,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勇立潮头。 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审判权良性运行的应有之义 考究国家的起源及其功能,考究法院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及其作用,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的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良性的审判权的运转,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产生是基于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国家产生以后,依赖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成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的主体也日益多元,这就必然导致社会管理方式日趋多样,有些社会管理是显性的,有些社会管理是隐性的。如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积极干预社会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通过审理案件,对涉案某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可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的作用,这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因此,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管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宏观层面上讲,司法作为法治环境下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最有效手段之一,任何国家的司法权都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从微观层面上讲,尽管很多国家对司法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保持谨慎态度,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些国家利用司法手段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明显和重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司法权是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人民司法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同样,我国的这种司法功能作用的发挥,既有隐性的,也有显性的。司法审判在化解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司法功能不仅限于解决纠纷,个案裁决可以超出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在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上必定会产生示范效应,从而为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供思路和参照。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案例指导等形式,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在丰富法律规范、确立行为规则、加强社会管理上,发挥着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作用社会责任,良性的审判权运行必然对社会管理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亦然。因此可以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良性运行的应有之义。 二、良性的审判权运行有赖以良性的审判管理创新 按照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定位,法院是适用法律裁判纠纷、惩治犯罪、矫正违规、示范规则、展示法制、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公器。因此, 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围绕审判和执行这个核心展开, 审判管理在整个法院管理中也就具有了主导性地位,是法院管理的重中之重。良性的审判权运行有赖以良性的审判管理创新,但囿于对法院性质和功能的传统认识,与审判管理相关的制度在我国法院却长期处于缺失状态,直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后,审判管理工作才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位置。 (一)当前审判管理的弊端不利于审判权的良性运行。 在现阶段,由于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司法条件、司法环境、司法体制受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条件的制约,审判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1、审判管理行政化痕迹较浓,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难以真正实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混同,大多数情况下被杂糅在行政管理中,缺乏独立地位。突出表现为:院长、庭长同时承担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双重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两者往往难以做出明确的区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界限模糊,缺少明晰的区分;在审判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审判委员会基本上是由党组成员、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人等具有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组成。二是审判管理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方法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在具体管理中,常常是由院长、庭长层层审批和把关,通过命令和强制等行政管理方式,形成了审判人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这样一个以行政级别为基础的管理格局。这种管理模式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不利于审判权的良性运行。 2、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未突出以法官和审判事务为中心的地位,法院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不完善。当前,对审判管理往往是放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工作重心通常会偏向于制约和监控法官的诉讼行为,比如案件评查制度、请示制度等。这样的制度设置,在现阶段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的大背景下,应该说有其可取的一面,但对于审判管理的理解却是不全面的。这种审判管理方式通过强制命令和自上而下的监督,仅仅体现了管理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管理柔性的一面,特别是将法官仅仅当成了审判管理的对象和客体,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相符合。在这种监督式的审判管理方式下,法官的积极性和尊严感大受其损,产生消极抵触心理便成为必然,从而影响到审判管理的良性互动,也使审判管理应该达到的效果大打折扣。 3、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不科学,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审判管理结果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发挥不明显。审判管理结果既未与法官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很好地结合,也未与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密切联系。对许多法官而言,这样的审判管理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也没有发挥作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风向标的作用。二是审判管理结果对领导决策的服务作用发挥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管理结果还缺乏深度分析和专题调研,对其中存在和反映出的一些管理上的共性或典型性问题未能进行及时归纳汇总,对某些管理信息甚至无法向领导层及时、准确地反馈,致使高层管理者无法得到赖以进行决策制定或修改的基础信息。 (二)良性的审判权运行有赖以良性的审判管理创新 良性的审判管理应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从而高效完成既定目标。积极推进审判管理机制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使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使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一个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应该涵盖综合的审判管理机构、完善的流程管理、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合理的法官业绩评价、全面的审判信息网络等内容的审判管理运行体系。 1、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分散的审判管理职能进行整合与优化。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指出了要“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将改革的视角对准了审判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健全。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中级以上法院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可视情况整合相应职能,将审监庭重新定位,赋予新的职能,基层法院以审监庭作为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建立上下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体系。在现有法院编制和机制下,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职能较少,责任较轻,压力较小,工作难度较低,不少基层法院的审监庭都有“养老庭”的别号。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保留,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就会导致机构冗杂,增加人员编制,职能交叉。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撤销,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那么再审案件的审理由谁处理?是否需要赋予审判管理机构新的职能?相比之下,重新定位基层审监庭,赋予其审判管理职能更方便、有效。而中级以上的法院的审监庭肩负着减刑、假释、再审等繁重任务,不宜加重其负担,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更适宜。 2、构建用于全国的质量评查标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最高法院2008年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并相应地附设了三级指标,对审判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解,是推进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就这项工作而言,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推广建立全国统一适用的质量评查标准、评估体系,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职能作用。 质量评查标准设定应科学合理,全面涵盖程序和实体方面内容。1、程序上的评查包括依法立案率、依法送达率、依法审理率、公开宣判率、审限内结案率、按要求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率、依法执行率、案卷归档率。2.实体上的评查包括案件差错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发挥重审改判率、案件再审率,申诉率,调解率、案件执结率、裁判文书合格率等。通过科学利用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多指标综合评价等方法和技术,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等多个视角和多个层次来反映审判工作,通过分析审判工作态势和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各种因素,建立起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审判质量监督包括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是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进行监督与评查,以形成对法官办案的有效的约束、激励与引导。它也有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内容,即案件质量评估与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进行微观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指对已审结案件采取随机抽查或者专项评查的方式进行个案的审查。作为一项内部管理手段,评查的结果并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目前,很多法院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细致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但如何系统发挥质量评查的职能作用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一是要完善质量评查标准,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相应指标,使得指标更加合理;二是要建立常态化的评查机制,必须要确保评查的次数与评查的案件数量,否则案件评查就无法对每一名办案法官形成有效地激励和促进作用。案件质量评估以一整套系统的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为依托,运用多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实现在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管理,对各个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它既是对审判质量的监控,更是对审判行为的导向,还是进行审判管理的依据。笔者认为,案件质量评估是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整体提升法院审判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个主要突破口,也是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说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单一的微观评价,那么案件质量评估则是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宏观评价。除此之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普遍存在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即对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有问题的重点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它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中的专项评查部分,由审判管理机构开展,以形成统一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 3、构建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全程掌握,保障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进行安排并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高效。它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分离,分权制衡,动态监督,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案件审理规范化,实现程序保障作用。它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延长审限的审批等等;二是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等。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其侧重点在事前与事中管理。 4、构建科学的业绩考核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对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主要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细化考核内容,延伸考核范围,使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对法官个人的考核,坚持以人为本,要综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以及办案质量评查结果等多种信息,建立起法官办案绩效档案,全面考察法官的办案成绩及司法能力,将其作为个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要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立足审判管理,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激发工作创新,既有效监督,又激发工作热情的平衡合理考核机制,才能促进法官扬长展优、明短补短,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优化考评指标设计。法官绩效考评是依赖于指标体系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情况对法官绩效进行审判管理的方式。 根据审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坚持客观评价原则,优化考评指标设计,通过具体、明确、合理的考评指标全方位、多视角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赏罚分明,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奖惩,将考核与法官经济利益挂钩、与评优、评先挂钩、与晋级、晋职挂钩,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法官开拓创新,激发争先创优,保持先进的动力, 激励法官增强司法能力,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5、构建全面的信息网络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下大力气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 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该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项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迅速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双管”齐下方能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属于人民法院外部管理的创新,要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赖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创新,由此方能实现由内而外创新的传递,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是两者良性互动的前提。 无论是创新审判管理还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唯一的前提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需要打破常规,需要突破原有的做法,这是创新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的价值所在。但是,缺乏科学发展观的盲目创新,只会使所谓的创新走向失败。审判管理创新不能违背司法规律,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科学合理的现代审判管理机制,应当建立在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之上。公正与效率也应当是现代审判管理机制的价值目标。首先,现代化审判管理机制应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法院审判活动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在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机制下,审判过程要遵循平等的原则,要体现正义的精神。其次,现代化审判管理机制要保障效率价值的实现。只有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取得最佳诉讼效果和社会价值的审判管理机制才是现代化的审判管理机制。同样,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样不能违背法院的工作规律,创新不是为所欲为,不能毫无限制,而是有基本的前提和底线。这样前提和底线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创新,可以采取灵活措施;但一旦超越法律的限度,所谓“创新”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甚至会出现异化。因此,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管理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恪守司法职能,依法进行,运用法律允许的创新手段。既不能超越司法职能搞越位创新,也不能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三大审判权和执行权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和谐理念是两者良性互动的基础。 理念是一种向往、一种追求,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刻认识,是对当前社会矛盾进行科学判断做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对传统和谐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和谐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应有内涵,也是当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因此审判管理创新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坚持和谐理念为基础,以促进司法活动的和谐、司法效果的和谐为目标。具体到三大审判当中,就是:刑事审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民事审判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落实协调化解,实现官民利益的平衡。 (三)坚持能动司法是两者良性互动的载体。 人民司法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时代发展与社会变迁不断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呼唤司法理念的更新,呼唤角色定位的调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管理,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进行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是能动司法的必然结果,两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应当通过能动司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法院要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以解决纠纷为己任,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在具体司法运行上,要求法官着眼于维护实质正义而非过分迁就于形式正义,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以及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从而使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司法的效果追求上,要求司法提供的最终产品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和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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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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