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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六月又被罚 只为盗取一壶油
作者:张琰成 宋子晶 发布时间:2011-08-12 14:48:45
8月10日,河南省龙安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入室盗窃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陈金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在安阳市龙泉镇东方山村,被告人陈金福进入被害人陈某家厨房内,盗窃一壶金龙鱼牌食用油及一个苏泊尔牌电磁炉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11年5月1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将“入室盗窃”明确为盗窃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无论被告人盗窃数额是多少,只要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了盗窃行为,即认为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福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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