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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阳台窃邻居家 归还钱财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2 16:59: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8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竹庚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6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竹庚在酒店吃完晚饭后,回到租住房内,由于自己口袋没有钱,便从自己租住房的窗台爬入共用阳台,将阳台木板隔墙推倒,翻窗户进入隔壁租住户何某家中,将何某电脑桌上一书内的3100元现金盗走,而后返回租住房内。此时,何某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即怀疑系被告人黄竹庚所为,便一边报警,一边质问被告人黄竹庚,被告人黄竹庚便将赃款丢在何某门口鞋架上,随后,被起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追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竹庚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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