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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冲动酿血案 伤人误己数年牢
发布时间:2011-08-15 10:03: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云镇)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被告人付明浪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被告人鲁绍坤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判被告人鲁江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依照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付明浪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河晋医疗费等费用15500元(已履行)。
2009年1月5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同李明乐(在逃)、杜勇、“大嘴”、“小海”(三人另案处理)在镇雄县乌峰镇“京东电玩城”玩电动游戏,鲁绍坤用脚踢游戏机时被服务员张河晋制止而发生争吵,被另一名服务员劝开后,鲁绍坤情绪冲动,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双刃刀冲去杀张河晋,被张河晋踢倒在地,三被告同李明乐、杜勇、“大嘴”、“小海”围住张河晋殴打致其左中腹3.5厘米创伤流血、深达腹腔;左肱骨上段2厘米裂伤;左髋关节3厘米裂口,被诊断为胃穿孔并全腹膜炎;创伤失血性休克;左上肢、左髋关节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张河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鲁江到镇雄县乌峰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27日至7月26日,被告人鲁绍坤之父鲁怀田、鲁江之父鲁绍伦分别与被害人张河晋达成赔偿协议。2011年7月1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他参与人员在逃,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腹部之伤是谁造成的,对三被告人不宜划分主次;被告人鲁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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