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因被害人韩泽兵等人曾砍过被告人李子明和周宝、赵乐(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子明、赵敏等人便商量去砍被害人韩泽兵等人。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子明、赵敏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另被告人李子明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泽兵经济损失人民币34635.17元,扣减已赔偿人民币14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20635.17元。
2010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子明、赵敏和周宝、赵乐、周康携带砍刀,由被告人赵敏开车在东乡县县城寻找被害人韩泽兵等人,下午5点多钟,两被告等人得知被害人韩泽兵等人在东乡实验中学附近,便驱车赶到东乡实验中学门口,被告人李子明和周康等人持刀下车寻找被害人韩泽兵,随行的人先抓住万栩磊砍了二刀并抓上车,后发现抓错了人,便将万栩磊放了,被告人李子明等人在东乡实验中学对面的巷子中发现被害人韩泽兵,被告人李子明和周康便持刀朝韩泽兵的手、背等部位砍了数刀,后将韩泽兵抓上车并欲再次殴打,因其他人怕出事,便劝说李子明,且因韩泽兵流了好多血,后被告人李子明、赵敏等人将韩泽兵扔到东乡县人民医院门口,便开车走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泽兵的右腰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乙级,左上肢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甲级。被告人李子明2006年6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抚州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子明、赵敏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子明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敏为实施伤害行为提高交通便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害人韩泽兵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泽兵诉请经济损失人民币115450.55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子明系直接伤害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害人韩泽兵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泽兵的损失,被告人李子明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40%即人民币46180.22元中的75%即人民币34635.1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泽兵诉讼中放弃了对被告人赵敏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