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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樟树动肝火 打伤他人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15 15:09: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阙玉斌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生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曹小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小华因干预被害人候年儿、谢新林两夫妻卖其屋后的一棵樟树,遭到被害人候年儿、谢新林的殴打。被告人曹小华将此事告知其丈夫侯生芽。被告人侯生芽随即赶到被害人候年儿家,被告人曹小华亦随后跟来,两人与被害人候年儿、谢新林发生打架。被告人侯生芽持被害人候年儿家的铁锤打了一下被害人候年儿左侧头部,被害人候年儿则拿柴刀砍了被告人侯生芽头部。被告人侯生芽遂去抢夺被害人候年儿手中的柴刀,争抢柴刀时,被害人候年儿右手被柴刀砍伤,并被被告人侯生芽压在地上。此时,被告人曹小华因见被告人侯生芽头部受伤,从地上捡了一根竹棍打了被害人候年儿头部一下。

    案发后,双方各自到医院救治,被害人候年儿共用去医疗费23394.35元,被告人侯生芽夫妇共用去医疗费14803.1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候年儿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侯生芽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曹小华的伤情为轻伤乙级。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曹小华与被害人候年儿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医药费,同时被告人侯生芽、曹小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候年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00元,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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