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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缺钱自行车也抢 各自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1-08-15 17:13: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元春华)   因为缺钱上网,几只“网虫”竟然抢劫他人自行车。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员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志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江员华、周志军与赵超三人平常酷爱上网,也因此结识,有时他们吃住都在网吧。2011年1月16日晚,因为缺钱上网,被告人江员华、周志军伙同赵超(另案处理)商量去东乡县长林中学偷自行车,三人窜至学校发现那天是星期天,校内没有自行车便返回县城,行至东乡县孝岗镇长林村乐家铁路涵洞附近时,见乐名伟骑自行车路过,赵超将乐名伟栏下,三人要求乐名伟将自行车留下,乐名伟不从,三人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江员华、周志军拿出匕首进行威胁,乐名伟被迫将自行车(价值316.67元)交出,赵超销赃后,赃款被三人均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员华和周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6.67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江员华和周志军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持刀威胁、殴打等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能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江员华文化程度低,家长监护不力,辍学步入社会后放任自流,无所事事,追求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周志军系单亲家庭,其母疏于管教,法制管念淡薄,为了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继而走上犯罪道路。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承诺要对其严加管教,并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二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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