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2011年8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赣、刘丰因本案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3803元,由刘吉鹏的父母赔偿60%,即86282元;周晨雨的父母赔偿20%,即28761元;刘赣、刘丰自行承担20%。
2010年8月17日晚,16岁的刘丰、刘赣去宾馆看望朋友时,刘赣弄坏了14岁的周晨雨的玩具娃娃。2010年8月18日凌晨12时许,周晨雨打电话给16岁的刘吉鹏说刘丰、刘赣欺负了她,并叫刘吉鹏到该宾馆找她。刘吉鹏接电话后即打的士来到宾馆找到周晨雨。尔后周晨雨对刘吉鹏指认了刘丰、刘赣。刘吉鹏问周晨雨这件事怎么处理,此时,旁边的朋友劝刘赣向周晨雨道了歉便离开了宾馆。尔后,刘吉鹏打电话要王建亮(在逃)送刀到宾馆来。王建亮到宾馆后,刘吉鹏和王建亮便各持一把刀,打的士来到杨柳湖景区旁找到刘丰、刘赣,刘吉鹏和王建亮便持刀对刘丰、刘赣乱砍,将刘丰、刘赣二人砍伤。后俩人被送至医院治疗,刘赣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3581元;刘丰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272元。经法医鉴定,刘丰、刘赣伤情均为轻伤甲级。刘赣为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吉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俩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吉鹏的行为造成了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轻伤的后果,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晨雨及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方应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