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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砍伤窃贼致其死亡如何定罪
作者:王永东 李小检   发布时间:2011-08-16 16:16:41


    [案情]

    2011年3月,刘某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王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刘某堵在屋内,刘某为逃离遂与王某发生打斗,其间,与王某一起居住的其父王老汉亦被惊醒起床,前来帮助刘某,见王某不敌刘某,于是王老汉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刘某就是一刀。但刘某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伤势严重死亡。

    [分岐]

    对于王老汉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王老汉针对刘某盗窃行为的不法侵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将甲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刘某入室盗窃在先,且被王某发现后准备逃逸,并与王某扭打在一起,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而对此法律规定是构成特殊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老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因过失致人死亡。因为王老汉针对刘某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王某为了保护其合法财产而与刘某展开打斗,显然是正当防卫行为,王老汉为了了帮王某,用刀砍向刘某,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属正当防卫。但这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谓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予以了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适用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虽然由于盗窃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动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逃离,王某并无生命危险,故王老汉动刀砍死甲不是特殊正当防卫,系防卫过当,由于王老汉并无杀人故意,仅在主观上有过失,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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