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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样样精通 屡教不改再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1-08-16 16:2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志勇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对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被告人黄志勇于2011年3月4日在东乡一中盗窃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黄志勇曾于2009年11月17日同样因犯盗窃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然而,时隔几个月,黄志勇却再次犯案。

    2010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志勇伙同方应宁(已判刑)、李卫斌(另案处理)、胡某商量到比较偏僻的地方对女子实施抢劫,中午时分,当被害人尧某与其同学前往红星中学上学时,李卫斌上前抱住尧某,被告人黄志勇、和方应宁、胡家亮(“眯子”)等围住尧某欲抢手机,尧某紧握装有手机的口袋,并和其同学向过往村民呼救。几人见村民前来制止,未抢到被害人尧某手机而四处逃窜。其中方应宁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尧某1995年1月1日生,系未成年人。经鉴定,被害人尧某创维牌H1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28.61元。

    2010年11月16日、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志勇两次伙同方应宁窜至东乡县东盛园商住房工地,盗得堆放在工地上的南钢牌6mm钢筋350公斤、14mm钢筋60公斤,并将盗得的钢筋卖给他人,得款780元,后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950.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勇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8.61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志勇采用秘密窃取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二次,单独盗窃一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参与合谋、实施盗窃并销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志勇和方应宁等人实施抢劫时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勇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勇伙同他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严重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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