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珍)
一家三口因沼气中毒意外身亡,剩余三口成为债权人追索对象。8月16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匡珍、彭梁、彭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欠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匡珍系彭阳明的母亲,被告彭梁、彭桦系彭阳明的儿子。2010年8月15日,原告送中米到彭阳明(被告匡珍的儿子)酒厂。当时被告因无钱,当场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半个月之内还清,如未还清,另加1%的月息。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口头承诺2011年正月还清借款。2011年正月彭阳明及其妻子、父亲因沼气中毒意外死亡。后经原告多次与彭阳明的母亲匡汝珍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彭阳明所有的酒厂、猪场现为被告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彭阳明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彭阳明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与彭阳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欠款金额为17000元。彭阳明未按约定在2010年9月1日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匡珍、彭梁、彭桦作为彭阳明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