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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遭黑手 保管失职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1-08-17 09:24: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静)   车主前去窑厂装货,因无货而被安排将车辆停放于该厂内,岂料车辆遭小偷盗走,公安机关侦查无望,无奈起诉窑厂经营者赔偿损失。8月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志锋诉被告黄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51563元。

    被告黄平系个体经营户,经营一家窑厂。2010年7月14日下午3时20分左右,李志锋(化名)驾驶赣04/80072宝石复兴牌农用运输车到被告经营的窑厂装砖,因无现货,车辆由被告雇请的包工头吴明贵安排停放在西面的窑门前,后原告离开窑厂回家。当天晚上9时左右,李志锋的车辆被潜入窑厂的小偷盗走。经公安机关查找,该案刑事部门侦破工作难以进行,车辆无法找回。故李志锋认为,由于黄平经营的窑厂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平赔偿其车辆各项损失共计5156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保管的意识表示并实际交付保管物后即生效,并不以有偿为必要生效条件。原告李志锋因窑厂暂时无法供应板砖,便在窑厂负责人的指示下将车辆停放在地理环境封闭的窑厂内,即其实际交付了保管物给被告,此时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窑厂经营者的被告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原告车辆在窑厂内被盗,公安机关又无法侦破此案,致使原告损失无法通过公权力得到救济,此时,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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