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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深夜遭抢 “钓鱼”罪犯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1-08-18 08:59: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梅怡萍 王挺)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件,三被告人饶印根、邹平辉、罗乐平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李坚、李志明(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饶印根、邹平辉、罗乐平相约至东乡县华丽宾馆,李坚提出因没有钱要想点办法弄钱用,被告人饶印根提出抢辆摩托车,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后商量由李志明负责化装为打“摩的”的,并将“摩的”司机引至虎黎公路三岔路口实施抢劫。当晚22时左右,由被告人邹平辉将李志明送至东乡县农民街打“摩的”,李坚、被告人罗乐平、饶印根在东乡一中铁路桥下等被告人邹平辉,被告人邹平辉骑摩托车送李志明至东乡农民街后返回铁路桥下,由被告人邹平辉骑摩托车载被告人罗乐平,被告人饶印根骑摩托车载李坚先行来到虎黎公路三岔路口。当晚23时左右,李志明在东乡县农民街附近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至虎黎公路三岔路口,被告人罗乐平骑摩托车载邹平辉上前将被害人刘某拦下,李坚也跟随冲上前去,李志明持水果刀顶住被害人刘某,李坚、被告人罗乐平将被害人刘某拉下并抢得摩托车,接着李坚强行对被害人刘某搜身,抢得振华凯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饶印根、邹平辉、罗乐平和李坚、李志明驾驶抢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李坚、被告人饶印根将抢得的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先后一共付给李坚、被告人饶印根1200元。经鉴定,被抢SDH125-B型红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50元,被抢OBEEK868型白色振华凯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饶印根、邹平辉、罗乐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得他人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价值共计人民币5933.3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本案共同犯罪中五人作用大体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且抢劫犯罪系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大,本案被告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饶印根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邹平辉,属立功,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平辉能够当庭承认自己的主要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乐平拘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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