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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自己交社保 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18 09:10: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健平)   8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0年4日8日被告刘林应聘到原告星星光电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4月7日,被告刘林的试用期为2个月。从事车间员工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月工资为保底650元或计件工资。合同还约定:计件工资中含社会保险费,由刘林自行缴纳;计时工资中含社会保险费,由刘林自行缴纳。刘林进厂后,企业雇请了有关专家对被告等员工进行了不脱产培训。之后,刘林就在企业工作。

    2010年10月14日,刘林向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裁决星星光电公司为刘林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缴6个月社会保险费用。星星光电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社保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社会保险由员工自行缴交,属无效条款,不论企业以任何方式支付工资,均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星星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责令星星光电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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